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15日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对财政困难的地区和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中央财政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意见稿明确指出,社会救助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开展救灾募捐并接受国内外的社会捐赠。受赠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公益事业捐赠的规定使用。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社会救助款物的使用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自然灾害预警和自然灾害发生后,紧急疏散、转移、抢救和安置受灾人员,并为其提供食品、饮水、医疗、衣被、临时住所、日常生活用具、心理抚慰等应急救助。自然灾害的危害消除后,受灾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受灾人员恢复重建因自然灾害倒损的居民住房。在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第二年春季以及其他困难时期,受灾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提供食品、饮水、取暖、衣被、住所和医疗等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记者 崔清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