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08〕73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
二、将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将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
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见附件。
附件: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