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四川商会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浙江省四川商会党支部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 浙江省四川商会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四条 党支部在中共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 党支部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从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有利于开展党内活动和业务工作等实际,合理设置。人数增多以后可划分为若干个党小组。
第六条 党支部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任期内委员缺额或需增设委员时,应及时补选,补选前报工商联党委批准。
第七条 党支部的活动经费,依照《浙江省四川商会党支部党建工作经费保障制度》要求,列入商会行政经费预算。
第三章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党支部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党支部与商会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商会党内外的企业家,支持和协助商会完成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组织开展商会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会员的意见,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会员解决实际困难。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六)协助省工商联党委对商会的思想政治管理,组织对商会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商会领导班子的任免、调动和奖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党支部书记主要职责
第九条 党支部书记在党支部的集体领导下,按照党员大会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支部党员大会;结合商会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四)经常同商会领导以及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抓好党支部的学习,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搞好党支部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集体领导作用。
第五章 党支部基本制度
第十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每年至少召开1次支部党员大会。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的工作报告;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会议时间和主要议题应在会前通知党员。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一条 主题党日
党支部固定每月第二周的周二设定为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主题党日活动6次。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第十二条 党课
党支部每年至少组织召开1次党课,主要内容是: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第十三条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
组织生活会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一般每年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一般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五条 谈心谈话制度
谈心谈话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性谈话问题时,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
党支部书记与党员群众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组织(民主)生活会或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前进行,也可结合“党员活动日”单独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认为必要时可随时找党员干部谈心,主动征求意见和及时了解思想工作情况;党员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应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六条 请示报告制度
党支部要如实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一般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
党员一般每年向党支部汇报一次自己学习、思想和工作情况,可通过口头汇报、书面汇报,外出流动党员也可通过微信等形式进行汇报,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监督。
党组织成员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请示可以视具体情况,通过口头、电话、书面等灵活有效方式进行。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一)学习内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二)学习形式:集体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综合运用交流发言、座谈讨论、参观考察、调研走访、看录像、听报告等多种形式进行。
(三)学习要求:每名党员必须重视政治学习,端正态度,认真对待。学习时,不得做与该次学习内容无关的事,不得随意议论,干扰他人。要积极踊跃发言,围绕学习内容,结合工作实际,本着有利于提高素质、改进工作的积极态度进行,不得漫无边际谈天,做到学习有记录、发言有提纲、集中学习有现场图片资料。
(四)组织领导:党支部书记作为学习的组织者,负责制定学习计划和组织实施学习活动;全体委员要带头参加学习,并做好学习辅导,努力提高学习效果;全体党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教育活动,不得无故缺席,要确保人员、时间、内容三到位。
第十八条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发展党员票决制工作办法》的规定,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在商会优秀青年中发展党员,其主要程序是:
(一)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性质、纲领、宗旨教育,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
(二)党支部每半年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分析,经过一至两年培养考察并经党员大会讨论同意后,列为发展对象;
(三)列入发展对象的同志参加党组织举办的基本知识培训;
(四)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并形成政审材料。
(五)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为介绍人,党支部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严格审查的基本上,提交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六)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时,主动向所在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支部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步教育和考察的,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一年后仍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九条 发展党员票决制
(一)适用范围: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二)票决方法
1、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2、参加支部大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进行票决。讨论两人以上入党或转正时,应逐个进行讨论,一并投票表决,分别计票、汇总。
3、票决设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由党支部提名,经到会有表决权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监票人负责对票决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负责领取、发放并清点、统计表决。
4、有表决权的党员对票决对象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
5、因故未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但可在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计票时统计在票数内。
6、票决结果应当场统计并公布。票决对象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半数的,才能接收为预备党员或转为正式党员。
7、票决结果写入支部大会决议,票决情况汇总表随同《入党志愿书》和其他材料一起报上级审批。对未经票决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一律不予审批。
8、票决未通过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党费收缴制度
(一)缴纳党费是每个党员的义务,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党费不得拖欠或不交,党员连续六个月没有交纳党费,经教育仍不改正,就认为是自行脱党,由党支部召开大会决定对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二)新入党的党员,从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交纳党费。
(三)交纳标准
会员党员党费100元/月,商会专职人员50元/月。
第二十一条 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
党支部要组织党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岗位特点,选择适当方式,做好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
(一)结对帮扶困难群众。有帮扶能力的党员要与困难群众结成帮扶对子,从项目、技术、信息、物资、资金等各方面进行扶持。
(二)开展党建共建活动。
(三)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党员要积极参加党支部开展的便民、利民活动,积极参加爱心捐赠活动。
(四)做好群众工作。党员干部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创造条件逐步加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党内监督制度
(一)党支部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
能否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与党中央在思想上、行动上保持一致;能否自觉参加上级党组织、所在支部组织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能否认真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能否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纪条规;能否廉洁从业,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能否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
(二)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按规定召开组织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意见,并如实转告本人或在会上报告;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干部工作,经常了解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行政领导反馈;对党员违法违纪案件,协助纪检部门调查核实,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浙江省四川商会党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