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四川商会重大活动备案、
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省四川商会(以下简称商会)重大活动管理,促进商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浙江省社会团体组织活动规则》、《中国社会组织AAAAA》标准、《浙江省工商联四好商会》标准、《浙江省工商联优秀商会》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重大活动是指将可能对本社团(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开展重大活动前,须提前10天向浙江省工商联异地商会指导处书面报告,填写重大活动、重要事项备案表,经工商联领导签字盖章后,提前7天报浙江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商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四川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商会及会员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五条 商会重大活动、重要事项内容包括: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
(三)浙江川商大会;
(四)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五)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六)重大的学术活动;
(七)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八)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
(九)创办经济实体。
第六条 商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条 商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八条 本制度自浙江省商会四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