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四川商会评比表彰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四川商会评比表彰活动,引导广大会员学习先进、学习典型,表彰在促进浙川两省经济社会发展、承担社会责任、对商会建设发展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企业或川籍人士,依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2013〕254 号文件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中国社会组织AAAAA》标准、《浙江省工商联四好商会》标准、《浙江省工商联优秀商会》标准、《浙江省四川商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指以下活动:
(一)以行业、学科或专业领域内的集体或个人为评选对象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以产品、文艺作品、学术成果、服务、管理体系为评选对象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其他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以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社会组织内部考核评比,以及商会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设立的奖项,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商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举办的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理性原则。举办的活动必须符合《浙江省四川商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超出活动地域和业务领域。
(三)促进发展原则。有利于提高本领域的发展水平,注重社会效益,防止过多过滥。
(四)自愿性原则。不得利诱或强迫他人参加,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
(五)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举办活动必须有公开的方案、公平的标准、透明的程序、民众的监督。
第四条 商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将活动实施方案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理由依据、评选范围、评选数量、奖项设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奖励办法、活动周期和经费来源等。
第五条 商会开展评比表彰分类包括:商会建设奖、创新发展奖、社会责任奖、特别贡献奖等。
第六条 商会开展评优表彰的程序是:
(一)制定评优表彰方案,明确表彰的目的、意义、范围、要求, 确定表彰对象的名额,制定清晰的评选标准。
(二)向会员组织或会员个人发出评优表彰通知。
(三)通过个人自荐加组织推荐等多种方式产生初步名单。
(四)对初步名单在会员中充分酝酿,征询意见,产生正式推荐名单。
(五)公布表彰名单,通过会议、仪式、活动等形式颁发奖牌、证书和奖品。
(七)通过商会官方网站、微信订阅号、浙江川商杂志等多种宣传渠道对获奖人员进行宣传。
第七条 本制度自浙江省四川商会四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