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四川商会会员企业诚信自律公约
为践行浙江省四川商会“聚义抱团 商行大道”价值观,引领会员企业共同营造抱团发展、相互成就的环境和氛围,助力两个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中国社会组织AAAAA》标准、《浙江省工商联四好商会》标准、《浙江省工商联优秀商会》标准及《浙江省四川商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公约适用范围包括商会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条 本公约的基本原则为遵纪守法、诚信合作、规范行为、共建信用。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浙江川商的正面形象,做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的新时代浙江川商。
第四条 会员之间的经济合作要依法合规,严格把控风险,防止合作出现失误。遵守职业道德和契约精神,把诚信和守约放到第一位。如果不能做到诚信守约,经会员投诉后商会介入个别约谈,被连续投诉 2 次的会员经秘书处核实后列入失信黑名单,作为会员信用评判依据。
第五条 积极维护商会形象,不利于商会的事不做,不利于商会的话不说。任何会员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公开指责商会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商会的正常工作开展。如果发生,经核查后在会内进行通报,如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经会长办公会决议,清理出会并通报。
第六条 会员单位之间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以欺骗手段谋求利益,共建共享诚信互助、自律共赢的合作平台,共同构建和谐商会。会员企业之间发生纠纷和争议应在商会内调解、协商解决。调解无效可以申请仲裁和诉讼解决,反对恶意诋毁对方和超越法律的手段制裁对方。
第七条 会员企业要守法经营、自律发展,规范竞争,有规则意识和底线意识,尊重消费者权利,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八条 会员企业制造产品不得弄虚作假,所经销的商品须符合质量要求,上报商会、政府的各种统计数据须真实准确,企业对外发布的各种信息要真实可靠,不得误导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提倡安全生产、劳动关系和谐,共建社会信用体系、实现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会员企业要积极宣传科学发展、绿色发展理念, 自觉提升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生产销售绿色、环保产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第十条 会员企业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参与精准扶贫、光彩事业等行动,为和谐社会作贡献,做一个有社会责任的企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公约经浙江省四川商会四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