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四川商会印章、证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浙江省四川商会(以下简称本会)各类印章、证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维护印章、证照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规范印章、证照使用的权限范围,全面做好法务防范,依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中国社会组织AAAAA》标准、《浙江省工商联四好商会》标准、《浙江省工商联优秀商会》标准及《浙江省四川商会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印章是指本会发布或管理的文件、凭证文书等与本会权利义务有关的文件上,以本会名义证明或确认其权威性与真实性的图章。本会印章包括行政印章(商会印章)和财务类印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发票专用章)。证照是指商会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授牌、奖牌以及荣誉证书。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 商会行政印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用印;存放必须加锁,每次用印完毕,需放回原处。商会法定代表人变更时新印章应按登记机关要求进行备案。
第四条 印章保管人发生变动时,新旧印章保管人需在有关人员监督下办理工作交接。
第五条 办理用印事宜应在工作时间之内。遇印章保管人暂离职位,保管人需委托专人暂管印章的使用。
第六条 遇印章丢失或被盗情况,印章保管人应及时汇报。并由办公室及时登报申明印章作废,必要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及审批
第七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1、商会印章用于向上级、同级单位上报、互通正式文函;向下级单位下发正式文函;对外联系工作、出具材料和证明等事宜。凡是以浙江省四川商会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出具委托书、签订劳动合同等加盖商会印章。
2、财务类印章用于办理商会财务类相关业务。
第八条 使用程序
1、使用印章,一律实行审批制度。用印前先在钉钉上填写《用印申请》,经主管领导核准后,连同核准依据等交监印人员用印。用印权限分级掌握,使用哪级印章,由哪级领导批准,并由其负责。凡不符合用印规定的,均应拒绝盖印。
2、使用印章,一律登记,注明用印事由、数量、申请人、批准人、用印日期。
3、所有经领导签批的用印原稿,印章部门须留存一份,连同《用印申请》一并存档。
4、严禁在空白的信笺、介绍信、合同上用印,监印人员长期外出时需将印章妥善移交,以免贻误工作。商会印章原则上不准带出商会,如因工作需要带出,须经秘书长、会长批准,并由商会办公室印章管理人随同携带外出。
第九条 用印方法:
1、印章应盖在文件正面指定位置。
2、盖印文件必要时应盖骑缝印。
3、盖印章除特殊规定外,一律用朱红印泥。
第四章 证照的管理
第十条 浙江省四川商会证照由商会办公室统筹办理。
第十一条 证照除正常的年审和换证外,凡涉及变更或注销的,必须由秘书长、会长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证照的办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如因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以致证照过期的,由经办人员负主要责任,经办人员直接领导负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证正本需在商会办公场所公开悬挂,其他授牌、奖牌公开悬挂在指定位置。
第十四条 浙江省四川商会所有证照原件由商会办公室专人专柜负责保管,并登记、备案、保留复印件。如因商会业务或工作需要借用证照原件的,需填写《证照借用申请表》,经借用部门领导批准后, 商会办公室借出证照,并在《证照借用登记表》上做好登记,证照使用完毕后,必须立刻归还,并在《证照借用登记表》上注销。借用证照一般应于当天归还,借用时由借用人和证照保管人同时签字,标注归还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借用时间的,应经商会办公室同意。
第十五条 证照遗失必须马上告知商会办公室,由商会办公室登报声明证照作废,并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重新补办新证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浙江省四川商会四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施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