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四川商会会员服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提高浙江省四川商会服务会员的整体水平,明确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中国社会组织AAAAA》标准、《浙江省工商联四好商会》标准、《浙江省工商联优秀商会》标准及《浙江省四川商会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包括:浙江省范围内从事科研、生产、经营、服务的川籍企业和社会团体。凡认同《浙江省四川商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商会。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商会组织的各类活动,获得商会服务优先权以及对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申请退会权。
第四条 会员的义务:
(一)积极传播浙江川商文化,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维护商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支持和配合商会各类活动的会务工作,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三章 会员服务
第五条 商会业务范围
(一)政治引领。引导会员企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按照5A和四好商会的规范标准,树立浙江川商的正面形象。
(二)服务会员。围绕会员企业的健康发展和会员企业负责人的健康成长,调研、引导和助推会员企业高质量发展,每年形成浙江川商“两个健康”调研报告。
(三)行业自律。制定浙江川商自律公约,引导会员守法经营、自律发展。
(四)社会责任。引导会员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参与浙川协作精准帮扶行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制度自浙江省四川商会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