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四川商会党支部参与商会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
为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进一步推进商会领导班子的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提供制度保证,结合浙江省四川商会党支部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商会党支部参与重大决策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彻到商会决策管理全过程各方面,始终坚持商会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党建工作与商会目标导向、内部治理、商会建设相融合,以服务成果检验党建工作成效;
(三)坚持立足实践探索创新,持续健全完善党支部参与重大决策管理工作机制,参与不干预,到位不越位,提高党支部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二、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三、商会决定重大事项,实行会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四、商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具体参与范围包括:
(一)制定或修改商会章程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废改立”;
(二)参与商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的拟定和落实;
(三)召开理事会(监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选举或罢免商会领导班子人员;
(五)审参与商会策划、组织的“一讲两坛三会”(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和研讨会)等重大会议或活动;
(六)商会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
(七)参与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包含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及奖惩,以及事关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八)参与商会重大项目或业务活动的经费预算决算,大额经费支出等。
(九)其他应当由党支部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五、党支部参与重大决策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关:
(一)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是否契合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
(三)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是否符合社会组织公益属性,合法合规;
(五)是否有利于促进浙江川商“两个健康”、“浙江川商”品牌建设;
(六)是否有利于行业自律、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会员合法权益。
六、由商会秘书处负责,对拟提交理事会(监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策事项中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交商会党支部书记,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参与决策:
(一)会议前置参与决策。原则上对重大事项,党支部均应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召开支委会或党员大会集体讨论研究后提出明确意见交理事会议定。
(二)列席理事会(监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与决策。商会应邀请党支部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并发表意见。
(三)沟通协商签署意见参与决策。对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决策之外的重大事项,商会应主动与党支部负责人沟通协商,由党支部负责人在相关材料上签署意见。
七、推动党支部参与重大决策请示报告制度。商会党支部与理事会存在意见分歧的事项、超出党支部自身职权范围的事项、影响较大的重要事项等,商会党支部应当向上级党建工作机构请示报告工作。
八、完善商会党支部政治监督机制。商会党支部发现商会或者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履行政治监督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通过与商会负责人及当事人谈心谈话、与理事会会商研究、向上级党建工作机构报告等方式,对问题或隐患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一)商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者与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工作部署、工作要求不一致的;
(二)商会及会员活动存在风险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商会怠于教育管理的。
九、建立党支部与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共同学习制度,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坚持和完善商会管理层人员和党支部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十、本制度由商会党支部负责解释,自2024年7月10日起施行。